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食品商行与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北区瑞**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油食品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4元(已减半),由原告天**粮油食品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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