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北区瑞**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油食品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4元(已减半),由原告天**粮油食品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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