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武民二初字第9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30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