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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