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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塑**限公司与天津华**限公司、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泰塑**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华**限公司、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泰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已减半收取138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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