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蔡**、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蔡**、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4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0元,但原告未交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