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蔡**、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4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0元,但原告未交纳。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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