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8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2431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查找到该公司经营地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24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