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天津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字424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