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曹*、沈*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余**与被执行人曹*、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6)武民一初字第3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字425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6)武民一初字第39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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