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晶**有限公司与天津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丽*初字第7040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加工费192952.37元。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704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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