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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