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河**限公司、黄**、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3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刘*与华金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与华金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限公司与河北方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晶**有限公司与天津百**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连**(福建**限公司、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浩**有限公司与天津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售有限公司与中建远**有限公司、福建远**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