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连**(福建**限公司、被告天津居然之家家居建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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