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鼎**责任公司与北京紫竹东方一派美食娱乐中心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鼎**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紫竹东方一派美食娱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05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鼎**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北京紫竹东方一派美食娱乐中心应偿还北京鼎**责任公司货款十一万八千八百二十八元,违约金四千九百五十一元一角五分。案件受理费由北京紫竹东方一派美食娱乐中心负担两千八百六十四元。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北京紫竹东方一派美食娱乐中心名下财产,北京鼎**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北京紫竹东方一派美食娱乐中心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057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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