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京**易有限公司与北京麒**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麒**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第0048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麒**责任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京**贸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麒**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京**贸有限公司十万五千九百八十元零五角。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三元。现被执行人北京麒**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北京京**贸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麒**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0048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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