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北京中**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我院受理徐**诉北京中**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6日作出的(2005)宣民初字第6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经查:北京市西城区XX道中里X区X号楼X门XXX号房屋系北京市中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在北京**级法院执行北京宣武区广外住宅合作社欠款一案中以竞拍方式取得,后中标公司将房屋卖予徐**,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执行中,本院一直未找到北京市中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为徐**办理北京市西城区XX道中里X区X号楼X门XXX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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