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孙**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人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静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孙**向申请执行人薛**支付货款计人民币756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孙**于2015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薛**给付95721.01元,余款665958.99元尚未给付。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管部门查询房产、交管部门查询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静执字第13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