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王**与天津市**限公司、天津市**限公司滨海新区河北路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德**限公司与诺**(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欧**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滨**有限公司与中建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全进重工(天津**有限公司与延吉市**有限公司、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限公司与天津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滨**有限公司与中建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