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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