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限公司与天津港**有限公司(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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