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天**公司、中城建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天**公司、中城建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5)二中保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天**公司、中城建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天**公司、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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