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豪装饰城与被上诉人郑**、陈*、杨**、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宁*初字第310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天津**豪装饰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豪装饰城于2016年1月26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宁河县骏豪装饰城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宁河县骏豪装饰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宁河县骏豪装饰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