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北天**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0)丽*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北天**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天**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天**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