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广进鑫模具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大悍(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广进鑫模具加工厂于2015年11月03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大悍(天津)**限公司给付7474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广进鑫模具加工厂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广进鑫模具加工厂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调解主文内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