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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日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欠款50000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李**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陈**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500000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陈**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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