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于2015年10月26日以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裁字(2015)第235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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