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藁城**有限公司诉晋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晋商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晋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前偿还藁城**有限公司欠款21276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生效的(2014)晋商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晋执字第003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