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2月6日立案执行梅增全申请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州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应支付申请人梅增全案款38160.0元,承担执行费472.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晋州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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