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张**申请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应支付申请人张**案款24000.0元,承担执行费260.0元。本院已执行2000.0元,尚有22000.0元未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彭**达成和解协议且在履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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