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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鑫隆烟酒副食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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