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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限公司与石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淄博**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司)与被告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邢**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程**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2015年5月6日,经原告对账,被告共欠原告300410元,被告在收到对账函后确认签字并加盖印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410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由于被告业务人员变动频繁,现有的员工不清楚原告所述事情,被告请求原告方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包括所主张的欠款涉及的具体业务情况。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原被告双方来往对账对账函,证明被告欠原告300410元人民币。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要求原告说明欠款涉及哪些业务,因为欠款涉及诉讼时效问题,仅有对账函不能说明欠款情况,应当有其他证据佐证;对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对账函上面记载的是盖财务章,但是被告盖的不是财务章,且该章与被告公章不一致;原告供应部的章对外无效力。

被告无证据提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对账函,双方对往来账款进行对账,截止2015年5月6日,被告欠原告余款300410元人民币。原告望被告收到对账函后进行确认,签字并加盖公司财务章后传给原告,数额来自原告账簿记录,如果与被告记录相符,被告在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加盖财务章。随后被告在数据无误处加盖了公司公章(章上没有码),在空白处加盖供应部部门章,并回传给原告。该笔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经本院核实,被告没有代码的公章为其曾用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既然将旧公章加盖在原告提供的往来对账函”数据无误”处,应当认定为对欠款数额的认定。被告的工作人员盖错章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石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淄博**限公司欠款300410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5806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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