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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有限公司与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辛集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化工产品,2014年初被告欠下原告货款381118.6元,对此货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能支付。2015年6月30日,为了敦促被告还款,由被告在还款计划协议书上签字,承诺2015年7月30前还款5万元,同年8月30日前还款7万元,同年9月30日前还款8万元,到2015年12月前将剩余款项还清。但第一期到2015年7月30日被告就不如约支付欠款,为此原告提出以上诉请,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1118.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诉讼主张,提交了还款计划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2015年6月30日,司**与辛集市**有限公司达成了还款协议。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在2、3、4、6、7、8、9、10、11、12月份发生10笔欠款,欠款金额分别为:26470.1、95201.9、14007.5、53366.4、21914、840、24525.5、46866、94627、3300.2元,合计381118.6元。司**与辛集市**有限公司对账确认后,达成了还款协议:分四期偿付货款,2015年7月30日还款50000元,2015年8月30日还款70000元,2015年9月30日还款80000元,剩余款项181118.6元2015年12月前付清。原告称确认欠款数额及还款进度和欠款方姓名、联系方式手书部分均为司**本人签字。

被告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司**的户籍证明,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不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出庭质证,视为对其举证、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放弃,审查原告证据原件和依职权调取证据后未发现疑点和矛盾之处,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证据和庭审中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辛集市**有限公司与司**之间存在化工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从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司**共欠下辛集市**有限公司货款10笔,合计381118.6元,2015年6月30日双方对账确认后,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分四期偿还货款,还款计划为:

2015年7月30日还款50000元,2015年8月30日还款70000元,2015年9月30日还款80000元,剩余款项181118.6元2015年12月前付清。

签订协议后,被告前三期未按约定时间还款。

利息要求从2014年2月份开始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化工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对账后所签订的还款计划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时间按时足额还款,但被告在7、8、9月份即发生违约行为,未按时付款,现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这三期欠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但原告要求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不正确,本院予以纠正,前三期分段分基数计算。第四期欠款尚未到期,被告是否能如期足额偿还,现不得而知,故现在原告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若日后被告未如期偿还,原告可另行起诉第四期欠款的利息损失。但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第四期欠款本金。被告亦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15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2015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以上利息的利率均以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类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司**在2015年12月1日之前付清剩余货款18111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9元,由被告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017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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