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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吕大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龙诉被告吕大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龙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大赛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14年4月,被告吕大赛从原告处购买设备一套,价格共计八万元,被告承诺半年内付清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货款1893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8930元;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交被告吕大赛写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大龙货款18930元,壹万捌仟玖佰叁拾元吕大赛2015.7.20”。

被告辩称

被告吕大赛未出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有原告提交证据及审理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清楚明确,被告吕大赛在欠条中确认了所欠货款数额,在原告催要货款时应及时清偿。被告吕大赛未应诉,未答辩,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吕大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货款1893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被告吕大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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