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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诉被告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广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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