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诉被告河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广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石家庄**限公司与任**、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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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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