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正民新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正**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新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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