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石**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0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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