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与刘**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井民一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1040元,案件受理费1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53734元,案件受理费111040元,案件受理费12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