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井陉县**有限公司与王**、梁**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井陉县**有限公司与王**、梁**、董*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井民一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53734元,案件受理费4205元及保全费1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53734元,案件受理费4205元及保全费13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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