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刘**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不予收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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