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东**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石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分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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