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限公司与河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限公司与被告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2元,减半收取1641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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