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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名下有大众牌速腾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XXXXX,经双方协商原被告于2015年9月2日达成《汽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以45000元的价格将速腾车卖给被告。双方于当日在石家**医院进行看车交易,9月2日原告在石家庄市建华大街与槐安路的西南角将车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将车款支付给了原告。2015年9月6日,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该车车架号模糊不清而不能办理过户。因此,按照协议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被告拒不履行。现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却已占为己有,为防止日后该车发生事故对原告产生影响,因此,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被告恢复该车交易时的原貌,在原交车地点返还原告车辆,同时原告退回被告购车款。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书,恢复汽车出售时的原貌,退还原告汽车;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其在提交法庭的书面材料中辩称,2015年9月2日购买原告的二手速腾车,合同协议“提档手续办不了贾**原数退回车款”。9月6日办不了提档手续,我提出退车,原告要扣我5000元车款,我没同意。原因是买车第二天早晨开车去修车,在路上车的发动机漏油,高压包漏电,导致发动机舱着火,烧坏了两根线和一个发动机罩。多亏我及时发现,不然车毁人亡。事故的发生是该车存在隐患造成的,我及时把车修好,没有对贾**提出什么要求,他却要我赔偿他5000元。由于协商不成,我只好把车开回黑*江。都是原告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我作为受害者,今天又被他告上法庭。我同意退车,但贾**必须赔偿我一部分损失:1、返还我车款45000元;2、保险费1100元;3、该车到黑*江的费用2000元,共计48100元。车款利息、修车费用我都不要了,贾**到黑*家把车取回,请法庭公平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得知原告欲出售自己名下的速腾轿车后,于2015年9月2日从外地来到石家庄看车。被告经过对车况进行了解,双方于当日下午13时许签订了《汽车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经甲(贾**)乙(马庆兴)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转让乙方速腾汽车壹辆,手续齐全。银灰色,车牌号为冀AXXXXX,车架号LFV2A21K0B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转让费为肆万伍仟元整,车款两清。自签定日期2015年9月2日13时以前所有经济事故纠纷,红灯违章由甲方负担。自2015年9月2日13时以后所有经济事故红灯违章由乙方负担。过户后协议无效。2、乙方对车况、外观、内饰及手续认可,甲方对车架无意见。备注:甲方无条件配合乙方提档,如果因车手续有问题提不了档,甲方负责退回全部车款。”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捺手印同时相互交付了车辆和45000元购车款。2015年9月6日,原被告双方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时,因车架号不清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经协商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相互返还车、款,但由于退款数额问题未最终达成解决意向。被告称已将涉案车辆开回老家黑龙江。

审理中,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要求原告赔付1100元保险费和车辆到达黑龙江的费用2000元的抗辩主张,无证据支持,依法不予采信。因不能过户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被告协商一致后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要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应相互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依法予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将车牌号为冀AXXXXX速腾汽车完好返还原告(或折价赔偿),原告同时返还被告购车款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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