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机械**公司与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工程机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71.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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