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民法院作出(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天津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向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641168元。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宇**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宇**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诉讼费53301元、执行费60606元。
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