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威海建**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河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威海建**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河北京**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山东省威海**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2)威环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山东省威海**民法院申请执行,威海**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卷已经退回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中央政**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2)威环商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