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集**有限公司第二构件厂与被告石**团有限公司、冯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团有限公司、冯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辛**有限公司第二构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集**有限公司第二构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辛**有限公司第二构件厂负担129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