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家庄市**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与被告石家**泥制品厂(以下简称环西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决定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司委托代理人刘备战、被告法定代表人李玉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0年有经济往来,2013年12月份,被告购买原告便道砖计款756006元未付,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欠款748734元。

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石家庄**泥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4873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680元,原告石家庄市**有限公司负担55元,被告石家庄**泥制品厂负担5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收款单位:石家**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