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与石家**有限公司、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13)井民一初字第00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95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195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