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牛**申请执行的晋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5)晋执字第002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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