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潘**与赞皇**材公司、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潘**与被告**建材公司,被告张**,王**,齐国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潘**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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