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潘**与被告**建材公司,被告张**,王**,齐国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潘**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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