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唐山信**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5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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