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商)初字第00671号北京美**有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对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